简介:检察制度研究是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研究中一个比较活跃的研究专题和领域,多年来,一直保持着一定的'热度'。台湾检察制度研究具有三个主要特点:学术紧随实践而脉动、检察官群体尤其是基层检察官的广泛参与以及研究方法的多元化。20世纪70年代恢复法制及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大陆法学界关于如何科学地定位和配置检察权始终存有争议。比较两岸检察制度研究,可以发现存在着很多共通性的问题,例如,检察官的定位问题、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的分际问题、检察官行使包括羁押权在内的强制处分权的合理性问题,等等。虽然这些问题提出的背景并不完全相同,但台湾地区检察制度研究,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选择,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案上,对于大陆的检察制度研究都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简介:【摘要】御史制度作为古代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我国检察权的配置仍有许多借鉴意义,如要打破检察权的地方化;让渡与检察权本质不符的职权;同时强化法律监督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保障检察权的运作;检察权也需要被监督;最后,检察权要依法运行,对人民负责。【关键词】御史法律监督检察权引言御史为皇帝的耳目,是治官之官,其监督重点是官员,既监督官员的犯罪行为,也监督官员的违法行为。熊先觉认为“御史制度既是现代监察制度的起源,也是现代检察制度的起源。”[1]王桂五也认为“如果从广义的检察制度着眼,视检察制度为法律监督制度的话,就可以肯定中国古代有检察制度,并称之为御史制。”[2]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不仅是公诉权,更是法律监督权。所以,作为法律监督制度的御史制度,无论是否为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其对检察权的配置仍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