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4
73 个结果
  • 简介:8月4—8日在中国澳门举行,由澳门中国哲学会主办,山东大学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和香港港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协办。来自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参加了会议,并围绕以下议题展开研讨:当代诠释学的前沿问题,诠释学与哲学史,法律解释与法律实践,社会批判理论与正义和民主,古希腊哲学与先秦儒学的互诠,隐喻、哲学与文学,等等。山东大学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暨哲学系主任傅永军教授应邀率代表团出席。

  • 标签: 诠释学研究 中国澳门 法律实践 学术研讨会 经典诠释 文化诠释
  • 简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中国传统文化有关社会和谐思想的批判继承,更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和谐社会设想的继承和发展,本文在论述和谐社会理论渊源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小康社会”、“大同社会”和空想社会主义“和谐制度”的异同,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地位,探讨了国家在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 标签: 小康社会 大同社会 和谐社会
  • 简介:<正>我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是由于我们在这个方面的一些观点是存在问题的,而这些观点直到今天都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实践。不用我说大家都知道,我们过去是如何看待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最典型的便是苏联的一些学者对普列汉诺夫的所谓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批判。就观点而言.最典型的则是斯大林,根据他的观点.人类历史变化迅疾而

  • 标签: 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 地理环境决定论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 重新定位 重新评价 劳动价值论
  • 简介:在《周易》经传的文本里·记载着大量的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并对古代法制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在已经成为历史的20世纪,经几代法学研究者不懈努力,《周易》的法律文化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怀疑到肯定、从注脚到正文、从零碎到系统的发展过程.本文回顾了20世纪有关《周易》的主要法律文献,认为我们对《周易》的法律文化的研究已渐人佳境.给法学研究和《周易》研究都带来了清新气息和勃勃生机。

  • 标签: 20世纪 法律文化 法学文献 《周易》
  • 简介:社会转型与法律地方保护主义的生成——一种法社会学探析夏锦文程德文当代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在经济领域内表现为以中央高度集权和行政干预为核心的产品型计划经济体制向依靠价值规律作用由市场调节为主要手段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类型转换;而从传统型...

  • 标签: 地方保护 社会转型 法社会学 法律体系 马克思 经济关系
  • 简介: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旨在通过交往合理性来解决人类社会的各种冲突,他坚信人因为可以具备交往理性而彼此在必要问题上通过商谈而达成基本的普遍性共识。这一思想适用于我国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的改进,使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两者有机融合。前者体现为教师对课堂的组织和协调,对学生的启发和诱导;后者体现为所有学生有权对所涉价值观进行独立思考、平等交流和自主选择。

  • 标签: 商谈伦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师主导 学生主体
  • 简介:东汉时期,以经注律之风大兴,经学开始渗透入法学领域,法学受到经学极大的影响。同时,亦有以律注经之现象发生并盛行。所谓以律注经,即援引汉代律令制度来解释儒家经书大义,何休即其代表人物之一,而其所注《公羊传》则为运用这种方法的代表性作品。实际上,汉代社会历来经律并重并用,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以经注律与以律注经是二而一、一而三的,两者分别推动了法律儒家化与经义法律化的进程,并共同促进了经律融合。

  • 标签: 《春秋公羊传》 何休 以律注经 经律互注 法律儒家化
  • 简介:亲属容隐作为正式制度,依法追究一定违法犯罪嫌疑人,以维护法律关系和公共秩序;同时自上而下赋予嫌疑人的亲属以豁免权,保证其豁免举证义务,悉心敦睦伦理。从而对伦理和法律关系,解两难,达两全。自上而下赋权,则基于并落实伦理权利,即伦理本体内生的对世权,是从和渗透态伦理对应的实体态伦理内、外不同权利义务分化、转移,自下而上内生并落实的对世权,类似于民法物权,不同于自然权利、法律权利、道德权利。

  • 标签: 伦理本体 人性 敦睦伦理 法律关系 亲属容隐 伦理权利
  • 简介: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是"基础课"建设系统工程的着力点。为此,要解决好师生关系,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的关系,突出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评价机制的针对性,做好实践教学的计划、实施和评价工作,等等。

  • 标签: “基础课” 针对性 时效性
  •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 标签: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法律性质 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