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政府代表于1998年10月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权公约》)。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第14项的规定,该《民权公约》还有待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该《公约》签署至今已有9年,与此相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1年3月1日正式批准。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时批准,如何批准该《民权公约》,正受到国内外各方面的热切关注。无庸讳言,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批准《民权公约》,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其中,《民权公约》与中国现行《宪法》不协调,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我国宪法出发,审视和研究《民权公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视角,现择要探讨如下,以期抛砖引玉。
简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从提出保留的限制条件、保留是否有效的判断机关以及无效保留的法律后果等三个方面对公约的保留问题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为了不至于违反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在批准公约时,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公正审判权提出了保留。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应当对公正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和得益于较轻刑罚的权利提出保留。
简介:作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死刑立法与公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在实体规定方面,我国立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力度不够;二是在程序规定方面,我国立法对死刑适用的法律程序要求偏低。立足于完善我国死刑立法和更好地履行国际法义务,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减少死刑适用罪名、扩大死缓适用范围、统一死刑复核程序、加大减刑和赦免力度。
简介:摘要:当下社会福利概念和实践中,明确公民权概念是社会福利概念的重大举措。它从正常的道德准则到政治道德程度增强社会福利。而且福利减少了慈善福利人道援助的界限,而且形成了公民和社会的正当权利。在公民权的政治权力影响中,公民认为社会福利是自身的应有政治权力。所有公民成员都转变了社会福利的慈善救助概念,并在减少社会歧视的福利救助中进行了重要的一次行动。
简介:序言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第一部分第一条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