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经济主体追逐利益的本质体现在劳动关系上,就表现为某些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创造稳定的劳动关系局面,我国分别颁布并实施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以期通过国家的倾斜保护政策,对劳动者利益予以保护,对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予以规制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权为研究视角,通过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辞职制度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对比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辞职行为规定的历史沿革、国外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引入人力资源相关理论探讨对我国劳动者辞职制度的完善机制,从而平衡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使社会利益达到均衡的可能性。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职权作为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今天.该规定的内容使得司法权可以对行政主体的栽量活动进行审查,为防止行政权行使的肆意提供了司法保障。但是在我国当下的现实中,行政法学界对“滥用职权”的内涵与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研究存在较大争议,形成多种不同的观点,相对一致的学说理论没有形成;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滥用职权”进行准确定位,进而导致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滥用职权”的标准难于把握,不能、不愿也不敢适用“滥用职权”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试从“滥用职权”的不同认识出发,梳理之间存在的核心争议点,进而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权制衡,界定滥用职权司法审查的界限与深度.以期明晰在司法审查中法官需要把握的适用标准。
简介:【摘要】:在预防职务犯罪职权化背景下,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队伍建设。其次,应当制定严明的预防工作纪律,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预防工作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包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经济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谋取个人和单位私利”。再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预防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时,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控告、举报。【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手段现实意义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非职权化现状及其局限性在没有相应权力作保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依靠的是长期查处职务犯罪所确立的威信。然而没有国家权力作保障,这种威信是否能保证其影响力,就非常值得怀疑了。目前非职权化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道德教化为核心;二是预防措施的非强制性;三是救济手段的缺乏性。因此,非职权化的预防工作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先天不足。首先,预防措施的单一性。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中,主要把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教育教化措施上。事实证明,道德教化措施在蔓延的职务犯罪面前是极其苍白无力的。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采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的措施,这就客观地要求赋予检察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的广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