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侗族主要分布在黔、湘、桂交界的狭长山地中,是一个以水稻耕作和山林采伐为主要生存方式的山地民族。在长期的自然交感中,侗族社会自发形成具有社会控制功能的民间习惯法。其中,罚则就是为了保障侗族习惯法的权威和效力,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统一遵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对违反习惯法的人采取的各种处罚措施及其标准。国家的介入导致了侗族社会的革新,同时由于侗族社会自身的发展需要,在内外相互作用下,侗寨、侗族习惯法、罚则都在发生变化。但直到现在,侗族人依然以山为屏障,在观念上形塑族群的认同边界,对外来权威与观念进行"内"与"外"的区分和应对,罚则在不变与变中以特有的形式保留下来,与"送法下乡"共同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同时,大山的稳如磐石就如传统地方性知识在侗人心中和社会实践中的作用;而大山的隔断性就如侗人心中内外区分的屏障,筑建了侗人族群文化的无形屏障。
简介:为了克服狭义混同式概念和立法的缺陷与问题,1982年《示范条款》摈弃了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把民间文学艺术直接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直接等同于著作权法作品的狭义混同路径,创设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EoFs)”这一概念和广义混同式立法,给“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等同于知识产权法客体的地位,并予以特别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虽然1982年《示范条款》比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在概念和内容方面有诸多改进.但却依然未能从根本上克服混同式立法固有的诸多缺陷和问题.无法达到既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又避免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相矛盾和冲突的立法初衰。
简介:达斡尔族民间器物由天然材料加工制作,给人以外表糙拙、不太精致的效果,因倾向于关注工艺精美的器物研究领域也常忽略民间糙拙的日用品,但生态美学研究的兴盛使达斡尔族民间日用品成为研究对象;当制铁技术成熟时,达斡尔族建房仍使用天然材料,以保持房屋的原生态关联;当柳编和桦皮制品已有精致制作能力时,民间仍以制作和使用糙拙的器物为主,以保持选材的可再生性;当骨木器物工艺技术成熟时,他们仍以制作和使用粗糙耐用的器物为主,理性地顾及到生态环境、人的需求、工艺难度等综合因素,以最俭省的材料适应了环境,满足了使用要求,从这一点来看,达斡尔族民间器物制作体现了生态和美学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