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司法裁决与民意之间的冲突不断显现。201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提出了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一系列热点问题,如成都,杭州等地连续发生的醉驾肇事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都被写入白皮书。[1]诚然,上述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也体现了部分司法裁判结果并没有与民意保持一致。裁判人员的职业主义与大众的民主主义之间缺乏在司法制度范围内建立的沟通机制和矛盾解决机制。故笔者欲从司法方法为基础,探索如何以司法方法为媒介,促进裁判人员与民意之沟通,进而实现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平衡。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上取得了令人喜悦的立法成就,但其不足是缺乏一个具体、合理且可操作的审查标准。犯罪分层理论用于解决犯罪轻重的层次划分,是适用于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凭据。羁押性强制措施具有"不得已性",只有重罪才能适用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现实情况,在故意犯罪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是重罪和轻罪的分界线,在是否决定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时还应综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我国始终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不捕尽量不捕"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新刑事诉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抽象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本文将以犯罪分层理论为基础系统阐述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
简介: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如何提升考察帮教实效,真正促进未成年人真诚悔过、改过自新,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从阐述考察帮教的重要意义出发,对我国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几种主要考察帮教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为视角,从建立“未成年人爱心关护基地”、“合适成年人”刑事诉讼全程到场机制、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矫治工作机制、专业司法社工参与机制、大学生志愿者参与机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调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