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经过,执行员应当制作笔录。但立法并未对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等问题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从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状况和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这一空白以促进对该条文的落实。建议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以诉讼证据的法律属性,以便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起到证明作用。同时,还应规定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细化其记录的事项并根据强制执行措施过程的难易程度,将民事执行笔录分为表格式执行笔录和记录式执行笔录。
简介:《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对于行贿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特殊处罚规定。在重刑反腐思想之下,97《刑法》这一款被认为是妨碍惩治腐败的"缺陷"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进行了从严修改,加大对于行贿人的处罚力度。虽然该款在适用中出现诸多问题,但是这一修改不但混淆了该款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且将量刑规范化问题上升为立法问题。
简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得债权人起诉未履行义务的发起人股东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附追索权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自颁布以来饱受批评,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有违有限责任这一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过于严苛的无过错连带责任加大发起人所承担的风险会使得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失衡,进而打击发起人创业的积极性,有违商法促进商事活动交易的基本目的。笔者则认为十三条第三款看似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是结合目前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加之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不完善之考虑,具有现实性与必性。但是只是临时性的替代措施,终究不是长远之计。对于现行制度的改进建议笔者认为,发起人连带责任之矛盾根源在于资本制度改革过于激进股东出资制度安排不完善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不得以才规定过于严苛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而从根本上解决此矛盾困境不在于某些文章指出的细化公司类型和设立阶段不同情况的规定以及连带责任的主观过错认定等方面。只有完善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催缴制度等安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制度困境。
简介:司法实践中,不同合同主体签订同一内容的合同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合同目的,"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司法判断日渐成为审理的一大难题。类型化的理论区分并不能解决"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疑问,诉争当事人、不同法官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解释仍然存在巨大争议。在这种理论困境下,援引比较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归纳阐释合同法领域中的"合同动机"概念并将其应用至合同法的解释视域,可以有效避免陷入人为类型化、复杂化"合同目的"解释之泥沼,还可以更妥切地契合"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真实意蕴,从而更合理、更准确地解释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蕴含的真实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