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强制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力,其与审判权的异质性是审执分离的理论基础。审执分离有相对分离和彻底分离两种模式,二者各有利弊,但彻底分离更加吻合我国审执分离的目的和司法改革的大方向。理清执行程序中的裁判事项与执行实施事项的边界,建立主管范围清晰、权责分明的审执分离制度体系,并在执行过程中顺畅对接审执程序,是该项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原则,常规执行事项的处理,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建立征信体系等行政性执行事务,应交由执行机关负责。审执分离后,法院仍应保留执行裁判法庭,由其负责审理、裁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体争议,并允许当事人就执行机关对重大执行事项和关键性执行程序作出的决定向其提出异议,以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
简介:经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7月5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
简介:国际商会(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于1920年成立于法国巴黎,是当今世界上最著名的商业民间组织。ICC自成立时起便一直致力于国际商贸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因而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ICC内部设有国际仲裁院(the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简称ICA),并制定有比较完备的仲裁规则,但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ICC并未将目光仅局限于仲裁这一种方式上,而是始终关注仲裁以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作用,并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为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从而实现圆满解决商业纠纷的目的。2001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TheICCAmicableDisputeResolutionRules,以下简称《ADR规则》)便代表了ICC在这方面努力的最新成果。
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会议于2004年1月5日在贸仲所在地北京高斓大厦召开,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王生长博士、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副主任唐
简介:加强律师管理,对于律师事业的兴旺发达,至关重要。笔者通过对当前律师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了解,认为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一、确定律师执业收费下限,禁止低于下限收费,允许在下限之上竞争。律师业务收费,近年来出现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降低标准收费。在同一地域,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相互压低收费标准,争抢业务,使律师整体收费,低于现行律师执业收费标准。如此下去,必将危害律师事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服务市场里的经济关系已发生改变,律师大都实行了效益浮动工资,没有了铁饭碗,律师由原来的坐等案件上门,到现在主动上门服务,由难以请到律师,到当事人任意选择律
简介:在海运减排领域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众多船舶都在方便旗下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船舶所有人很容易伪装他们的身份。对此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其一,从根本上解决方便旗船问题,使得每一船舶在切实有"真正联系"的国家登记注册;其二,弃用船舶国籍标准,改用"实际联系人"国籍标准;其三,绕过方便旗船问题而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趋同征收、区别待遇"的方法是最可行的方法,即在征收阶段除必要的区别保留外,尽可能采取一致的征收标准,但在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方面,则采取有较大区别的方法。
简介: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带有根本性。教育法等部门法则是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性条款的具体实现形式。"齐玉苓案"昭示:当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而穷尽了其他法律手段仍不能获得必要救济的情况下,宪法理应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可靠基石和最后屏障;"罗彩霞案"则表明:在诉讼事由明确和相关法律依据充足的前提下,法院首先应当适用部门法条款而不能动辄启用宪法条款作为裁判教育侵权纠纷案件的直接依据,以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手段的"泛法律化"。就现阶段频发的类似教育侵权纠纷而言,合理的司法救济渠道和诉讼解决机制不仅仅体现在宪法条款的司法适用效力应当由谁来解释以及应当如何去解释,更在于我国专门的教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尚付阙如,亟须在尊重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有步骤地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