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当事人就其主张所依赖的事实根据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以及在证据缺失或正反证据证明力相平情况下,所负担的主张不成立的后果责任。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本质上为说服责任,也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在英美法系,法学家认为行政程序举证责任规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基本一致。在德国,法律要件分类说和范围责任说占主要地位。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有两大模式。其一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其二为职权主义模式,实际上,两个模式举证责任分配基本一致,在事实认定上,后者模式似正在趋周于前者模式奉行的法定证据主义。在中国行政程序中,主张责任、肯定性抗辩、行政实体法律事实要件分类主要用于分配行政机关之举证责任。范围责任说较好地说明了行政机关负担法律问题之拳证责任。
简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首先是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其人权、程序、法治意识,只有在打下坚实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该程序的顺利实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第二个方面措施是对其自身内容的完善。通过前文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自身规定性内容的分析,本文最后提出应从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证明标准的重新界定、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主体地位、延伸证人、被害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提出时限等四个大方面予以完善。除此之外本文还提出应对有关制度加以完善。对于外部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完善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以及强化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责等。
简介:<正>一、程序法制之人性尊严的内涵(一)人性尊严的涵义在"人性尊严"范畴中,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一是"人";二是"尊严"。讨论展开之前首先从这两个名词开始进行分析。"人"是法律主体的一种称谓,在法学上"人"包括个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形式。法人乃法律拟制之人格,无"人性"而言,故人性尊严的"人"专指"个人",是剔除了身份、能力、信仰等外在条件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不是集体的人、联合的人。以下论述中所用"人民"一词是在此意义上的"个人"观念之集合。"尊严"二字并非明确的定义,罗马人认为尊严乃是个人在公众中的声誉,尊严的获得基于个人为社会作出贡献。基督教将尊严理解为神的恩赐,因为神创造了人。
简介:所谓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刑事普通程序而言的,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审理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的,依法独立适用的一种简便程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增设了简易程序的规定。设置简易程序,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骤之一,是对原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又一重大修改。-。为什么要增设简易程序。1.设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概括,是研究刑事诉讼法以及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相联系的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对司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