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吸毒人群的戒毒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是一个多元干预手段环环相扣的综合性问题,因此,对吸毒人群戒毒的干预、康复和矫治工作,关键是将关沙酮社区维持治疗(生理)、人格重塑、提升吸毒人群拒绝毒品的自我效能感(心理)、家庭治疗(家庭支持)和社区戒毒、帮教(禁毒社会工作者帮扶)相结合,使每个环节无缝连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帮助吸毒人群戒除毒瘾。因此,本研究就是要对“生理——心理——社会”的综合性干预模式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估。本研究基于笔者在南京市关沙酮维持治疗中心完成的300份问卷调查和南京市秦淮区187位社区戒毒人员的问卷调查;基于对14位秦淮区禁毒社工,10位戒毒人员家属的个案访谈而开展。
简介:<正>少年犯一般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由于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上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少年犯罪的数量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适用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只是在刑法中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自由刑及财产刑。少年本身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但在处以刑罚过程中却
简介:社区矫正是随着监禁矫正模式局限陛的日益突显,和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现实需要应运而生的,社区矫正在我国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并且已在东部沿海大范围适用。2002年8月,上海市委政法委专门召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员会,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率先在全国走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不久北京等省市也紧随其后。同年年底,司法部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正式提出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要求,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从局部地区的尝试探索演变成为全国性的行刑改革举措。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行刑社会化的形式载体,并由公检法司职能部门联合推动,使社区矫正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局面。
简介:<正>19世纪后半期兴起的教育刑论认为,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也非天生所固有的,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国家不应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而应用刑罚来教育改善他们,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刑罚的目的是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以保卫社会。这一理论不无可商榷之处,随后的实践中也确实为融报应、威慑、教育为一体的一体论所取代。但是,其中矫正罪犯的思想一直是现代各国刑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当今世界范围的刑罚改革浪潮中,矫正刑独领风骚。在制度建设上,社区矫正、开放式处遇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开放式处遇不仅是刑罚理论的制度化设计,其中渗透的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思想更值得我们深入挖掘与借鉴。
简介: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12月1日向全社会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针对该《征求意见稿》,对社区矫正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几个问题:社区矫正法中将社区矫正对象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更为恰当;建议设专章或者专节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设置、职责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由公务员及部分人民警察组成,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及法律保障加以明确规范;对公检法司各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配合方面做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授予社区矫正机构相应的监管权并规范、细化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