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浙江省科技厅、财税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订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税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实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换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凡账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均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刊摘)浙江省技术开发费实行税前抵扣
简介:日前,浙江省有机硅材料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在杭州市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首届理事会,并讨论通过了协会章程。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杭州之江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成为理事单位,新安化工总经理季诚建当选为理事长。近年来,国内有机硅行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2000至2003年间,年均增长速度在30%。在浙江省,有机硅行业已成为精细化工的重要增长点。2003年《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将氟硅化学品产业列入重点发展的产业范围,并提出,到2010年,全省有机硅产业规模要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