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工会作为一个重要的组织机构,对于劳工权益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工会在保护劳工权益、推进劳动政策、法规制定及实施、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在集体谈判中,工会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为劳工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来表达和争取自己的权益。此外,工会在法律争议中发挥调解作用,确保劳工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对劳动政策和法规的推进和监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工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负面影响。其中最明显的是工会的官僚化,可能导致其脱离劳工的真正需求和基础。同时,某些情况下过于强硬的工会立场可能对企业和经济产生不良影响。还有一些工会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问题,这些都是工会在发挥其正面作用时需要注意和避免的。
简介:摘要:关于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面临的困境,涉及外籍劳工待遇的恶劣、国际结婚移民女性的悲欢、外国人子女教育的困难等问题。然而,这些指责大多数是片面的。从韩国当局的角度来看,外交部、劳动部、法务部、教育部分别推进管辖政策,因此展望未来的综合对策非常不足。在韩国,外国人就业者超过100万人,非法滞留者超过40万人。如果这些问题成为家常便饭,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外籍劳工在中小企业劳动力中占据主导地位,他们在韩国劳动市场上所占比重非常高,因此不能忽视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实际情况是,他们在3D行业获得最低工资,遭受非人的侮辱,长时间从事劳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外国人在韩国面临各种困境,但一味地进行片面的指责并不能解决问题。相反,应该促使政府各部门协同合作,制定全面的对策,以确保外国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简介:1965年第10号通告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中等教育综合化确定为国家政策,在其发布50年后,通过追溯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的综合教育理念,用以理解英国工党在中等教育综合化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同时对该通告在英国教育综合化进程中的贡献做一评估。1944年教育法案与1965年第10号通告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尤其是迈克尔·斯图尔特、1957—1958年工党教育政策审查及所形成的题为'学会生存'1958年的报告,起到了关键的媒介作用。为了改革教育,工党基于长期形成的工党休·盖茨克尔修正主义方法论,通过市场调查和研究的新方法,利用意识舆论将这一宏大的改革理念和实践策略相结合,当其在1964年重新执政时,这些措施为工党综合教育政策基础的铺垫助益良多。
简介:中国在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后,需要建立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要求的财政担保体系,来避免中国籍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口国被滞留。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内履约立法体系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的研究基础上,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在中国的适用提供参考建议。在中国的财政担保体系里,可以以社会保障为主,船东互保协会为辅,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简介:数年来,联邦劳动法院根据集体合同统一化之学说,排除在一个企业内适用多个约束雇主的集体合同的情况。[1]因此一个企业内只有一个集体合同能被适用。而排除集体合同多样化的标准是特别化原则。[2]受其他集体合同约束的雇员,由于集体合同统一化导致这些其他集体合同不能被适用,就会处于没有集体合同的境地。被排除的集体合同由于缺少集体合同约束力而不能被适用。排除集体合同多样化不仅给不能适用自己集体合同的雇员,而且给这些雇员的工会造成了麻烦。联邦劳动法院的这一判例遭到了学术界[3]和有关主管法院[4]的广泛批评。现在需要把新的判例纳入考量之中。联邦劳动法院第4审判委员会认为并不能从集体合同法中找到集体合同统一化的依据,也不存在相关法律发展演进的前提条件,而且考虑到所涉及工会和工会成员的结社权,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的形成在宪法层面是受到质疑的。为此,根据劳动法院组织法第45条第3款要求第10委员会、第4委员会就是否同意放弃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给出咨询决定。这一咨询涉及缔结条款、内容条款和终止条款,在这些条款中雇主与不同雇员间的关系受集体合同约束,因为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集体合同法第3条第l款的要求都具有组织成员资格。[5]第10委员会赞成了这一判例的改变,[6]因此第4委员会能够实行这一变化,[7]这也导致经典的集体合同统一化状态将失去依据。判例是否会放弃对其他集体合同条款适用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特别是关于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设立(对比集体合同法第4条第2款)[8]以及雇主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根据集体合同法第5条普遍约束力)受多重集体合同约束的条款,仍有待明确。关于企业规章和企业组织规章的集体合同多样化问题也没有任何说法,就像联邦劳动法院在此期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