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目的:探讨分析对于气管插管患者采用改良约束护理干预后其约束效果的影响情况。方法:选取我院在2019年5月~2020年11月期间就诊的60例气管插管患者,随机分成两组,其中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干预模式进行干预,实验组患者采用改良约束护理方案进行干预,观察两组患者采用不同护理干预方案干预后的约束效果情况。结果:实验组患者干预后脱管率(10.00%)、非计划性拔管率(3.33%)、不配合治疗次数(0.00%)情况与对照组患者脱管率(20.00%)、非计划性拔管率(16.67%)、不配合治疗次数(10.00%)情况。实验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情况(6.67%)与对照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情况(23.33%)对比,统计学数据表示,(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对于气管插管患者采用改良约束性护理干预,在充分评估患者各方面状态后,给予患者针对性且较为精准的约束化护理干预,可以有效减少患者治疗痛苦的同时,帮助护理人员减少工作量。
简介:我国现行的因病解除制度有着较为明显的缺陷。首先,医疗期与劳动者实际需要的治疗时间无关,而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龄和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种统一标准的制度设计无疑有利于法律的安定性,但是容易导致个案的不公。应当借鉴德国"预测原则"的思想,保留对医疗期的规定。但是劳动者"耗尽了"医疗期的,不能再作为因病解除的绝对前提,而是应该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自动产生劳动者将来健康状况堪忧的假设,同时给予劳动者通过相反的证据推翻这种假设的机会。其次,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另行安排一份怎样的工作?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此没有明确的答案,就此也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最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目前应该强调法律确定性的价值,在解除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暂时不应该引入利益衡量的环节,但是为工作原因患病受伤的雇员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适当延长医疗期。
简介:职工刘某,1989年参加工作,1994年调入某林业局水暖管理处从事司炉工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每年连续工作6个月,月工资500.00元。水暖管理处根据某林业局实施岗位技能工资的通知精神,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发给放假职工月生活费200.00元。2005年底,因企业全员改制,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刘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司炉工工作须延至2006年4月取暖期结束止。此期间,刘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局领导反映要求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均被告之季节性工资500元已包括加班工资,夏季放假6个月发生活费应视为补休,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某林业局支付从2000年11月1起的加班工资1294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