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电信、广电与互联网的融合,产生了一些诸如IPTV、手机电视的融合性业务/服务,其适用的管制规则并不明确,对业务/服务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也产生了新的安全问题。那么,能否用传统的管制规则来管理融合性业务/服务?如果是,到底是用广电的、电信的、抑或互联网的治理理念及其规则来对融合性业务/服务进行治理?如果因为这些基本相同的业务/服务是在不同的平台上提供的而对其适用不同的管制规则,那么这种差异化的管制可能会妨碍竞争、投资以及服务的提供;反过来,如果照搬传统的广电规则来管制在互联网上提供的视频服务,那么可能会违背互联网本身的特性。那么,如何选择适当的管制模式及可行的商业模式,来应对融合性业务/服务的产生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