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安全审查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涵盖的层面和内容十分广泛,既涉及技术,也涉及立法和管理等问题.美国拥有较为成熟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有完善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在管理层面,有网络安全审查机构以及一整套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审查手段、信息通信技术供应链审查等防线,以重点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美国之所以成为信息强国,离不开其网络安全保障、信息通信技术自主可控和管理体制的健全,其中一个重要制度便是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既控制了产业,又影响了世界,极具借鉴意义.目前,中国是网络大国,但还不是网络强国,大量外国信息技术产品已经深度渗透至中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国面临着严峻的网络安全保障、信息通信技术自主可控和网络安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挑战.要想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审查必然要成为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中国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信息技术通信产品、服务、系统以及相关投资领域开展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的审查,并建立完善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简介:国际私营安保市场已形成政府、国际组织、产业和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国际治理架构。中国海外利益维护的安全产品市场化结构比较单一,提供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这种“唯一性”致使“发展中国家式”的国际安全领域产业基础供给与“发达国家式”的海外安全需求间存在严重的结构失衡。目前,中国私营安保服务公司面t临安保服务频次急剧增加、安保服务对象越来越多元、安保服务内容日趋专业等较好发展机遇;但同时由于中国安保服务公司成立时间较晚,也存在一些发展上的问题。“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多元化的安全保障体系,既要外交保护、领事保护、执法保护;同时也需要私营安保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力量的支持参与。要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站在全球治理的高度理解和设计中国海外私营安保的发展,遵从私营安全领域的国际运行规则,着力推动中国海外安全保护治理体系结构的顶层设计,加快境外安保市场化改革步伐,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企业参与、社会民间促进的立体格局。构建“一带一路”安保体系,可重点根据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特点、方式,充分发挥私营安保公司在风险评估、情报支持、后勤支援、现场保护、安全培训、战略咨询与设计、紧急撤退和紧急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安全保障体系。
简介:“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之后,中国在南海面临的安全形势相比之前发生了极大转变,如美国、越南等国家均因该案而对其原有立场进行了调整。同时,随着近年来中国远洋活动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的海洋发展利益已经突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近海区域,不断向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领域延伸,例如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执行协定》谈判与国际海底区域勘探活动等,因而海洋安全利益的范围亦相应随之拓展。在全球现代海洋安全问题的范畴之内,“新安全观”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中国当前海洋安全形势下的需求具有极强针对性。而在海洋法规则中,海洋保护区制度无论在特征、目标还是功能方面,均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该制度适用与否的问题,对中国维护海洋安全利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然而,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全球海洋划分为多块不同性质的海域,导致该项制度在不同位置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同样有所区别,所以即便决定选择适用时,亦不能完全一概而论,应当始终坚持在不同时空维度下的灵活运用。
简介:1947—1956年,以美英为首的西方资本主炙国家及一些亲美英的国际组织发起了反对苏联强迫劳役制度的国际运动,旨在打击和削弱苏联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影响。苏联政府虽对此运动不屑一顾,并报以更加严厉的国内政策,但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强迫劳役制度终究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简介:海洋自由是现代海洋秩序的原则之一,其内涵包括和平时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赋予各国在不同海域不同程度的权利;以及战争时期,在规范海上封锁基础上,中立国船只自由航行和贸易的权利。从海洋政治的历史演进来看,先后有四个部分进入海洋自由完善的进程之中:提出海洋自由原则、界定海洋自由的权利边界、否定私掠与海盗以及完善战时海洋自由。和平时期的海洋自由常常被一些国家曲解和利用,战时海洋自由在二战之后被迫中断。从历史来看,权力斗争伴随海洋自由制度完善的整个过程,海洋大国则发挥了主体作用。具体来说,当权力斗争没有导致权力转移时,海洋大国会促使海洋霸主修正既有制度,或否定海军大国的不合理行为来完善海洋自由制度。当权力斗争导致权力发生转移时,霸权在海洋大国间的转移推动海洋自由制度的合理部分不断被引入、继承、积累和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