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债是国家财政以国家信用的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我国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1994年底,国债发行总额已达2490亿元。国债已成为国家向社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支柱。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债发行还不规范,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文仅就我国国债期限结构存在的问题,谈谈我们的粗浅看法。一、我国国债期限结构的现状国债期限结构是国家财政向社会筹资所发行不同品种国债在偿还期限上的组合与配置。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截止到1994年底,历年国债期限结构情况列表如下:历年国债期限结构简表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郑重宣示,“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完全有信心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在这个新论断中,习近平总书记亮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回击了近年流行的“历史终结论”,提出了评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两个基本标准,并郑重宣示了中国发展进步的价值追求——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
简介:实践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大多数执法行动均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s)和解结案的。但是,在联邦监管机构考虑使用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进行协商之前,通常会权衡企业是否愿意与执法机关潜在的调查进行合作,以及是否促进并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文化。正如本文展示的,合作与合规并不总是与遭受FCPA审查风险企业的最佳利益相融合。合作往往意味着要求企业律师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如果这些个人在单独的行动中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由此造成的后果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个人和律师之间的互不信任,企业内部沟通的崩溃,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感觉以及不适当的风险规避举措,而所有这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均是不利的,并且可能阻碍企业维护守法文化的努力。事实上,这些并不是新问题,但由于监管机构经常以扩张方式解释FCPA,使得它们在FCPA背景下具有了特别意义。由于监管机构频繁地解释FCPA,而FCPA的复杂性与潜在行为的跨国性质,使得在允许的竞争性活动和不允许行贿之间经常出现模糊的界限。尽管许多企业最终可能认为合作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是可以解决的,但在设计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时,企业和企业内部的律师仍然认识到这些问题至关重要,监管机构也需要意识到,他们的执法政策可能会阻碍企业自我监管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