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应用实体"(NPE)不生产任何真正的产品,他们的业务模式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体公司缴纳专利费。科技业界及服务于科技业界的知识产权从业者普遍对NPE怀有敌意。他们认为NPE不利于科技企业的发展,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来收取专利费的做法也抬高了最终消费者的支付水平。全球NPE有很多,无疑高智和RPX是其中的佼佼者。NPE的出现,正是为了满足降低专利交易(维权)费用的社会需求。他们通过构建专利组合,降低专利的非系统性风险。专利许可的加强意味着一些技术使用人被赶出市场,这会导致市场结构更加趋近于垄断市场而非自由市场,产品价格上升。如果说NPE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增加了社会成本,那么应该被责怪的是制度本身。NPE对社会的危害,来自于它对这些制度问题的综合性运用。
简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2c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在异地销售合同中,在消费者作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前,企业主必须在说明合同的交易目的的同时,采取一种与其使用的长途通讯手段相适应的方式,以清楚、明确的方式及时向其告知企业主的身份、企业主的可到达的地址、商品或服务的根本特征、合同的最短期限、关于提供质量或价格相同的履行的保留或者在履行不能时不提供所许诺的履行的保留、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可能额外产生的供货和运输费用等事项。经观察便可以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信息都可以构成《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1款意义上的一般交易条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作为一般交易条件,要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就必须满足两项条件:(1)使用人(在异地销售中即为企业主)在订立合同时以明示的方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第305条第2款第1项);(2)使用人设法使对方合同当事人(在异地销售中即为消费者)有可能以可合理期待的方式知悉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最后对方合同当事人还必须对一般交易条件引入合同表示同意。因此,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实质上也包含了一项"告知义务",即一般交易条件的使用人必须向对方合同当事人"告知"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由此,两项制度便产生了重合。本文拟通过对两项制度的立法目的、具体要求和法律后果的研究和比较理清二者的关系。
简介:内幕交易是危害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几种典型不公正交易行为之一,各国监管机构都将内幕交易的规制作为其重要职责。确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对有效规制内幕交易十分关键,我国规定的相关行为主体主要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受领者两大类,但目前关于后者主导的相关案例尚未得到充分披露,也难以总结出实践中信息受领者的主要类型及现行规定能否有效应对当前内幕交易案件频发的现状。因日本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方式与我国较为相似,且相关案例资源比较丰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日本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归纳日本法相关规定的特点、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将来可能的进路,并为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