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784年一名英国炮手在广东因轰毙两名中国人而被乾隆皇帝下令处以绞刑。这便是中国近代史和中西外交史上影响深远的"休斯女士号"事件。它成为西方要求在华治外法权的一个主要理由,并被随后两个多世纪的学者作为关键事例来论证广为传播的"文明冲突论"和"中国法律野蛮论",以解释近代中西冲突。然而,通过深刻剖析相关中英文原始档案及案发时中英司法体系,本文指出,一方面,本案中的炮手并非如传统史学所称的纯属无辜,中西冲突的根本原因并非是"原始的"中国法律和外交与更"文明的"西方法律和外交间不可避免的冲撞,而是相关帝国在政治经济利益、主权观和荣誉感方面针锋相对的诉求;另一方面,本文再现了华南的中英双方地方官员之间的紧张角力,以及他们是如何在本国内部的政治和法律框架下谋求最大化利益的。通过后殖民主义批判性史学理论和视角,本文希望揭示被垄断史学论述所掩盖的历史事件复杂性,并强调历史"真相"在构建过程中所受的权力政治关系的影响。
简介:巴克莱诉西姆斯案被誉为不当得利法中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因为在西姆斯案之前,英国不当得利规则只散见于有限的特定情形中;在西姆斯案之后,英国不当得利规则首次被整合出了一般条款,尽管该案只涉及不当原因为错误的类型.具体而言,只要甲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对乙做出给付,且错误与给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甲原则上就可以要求乙返还这份利益.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就可以抗辩甲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第一,甲基于合意或法律的推定,无论相关事实如何,总是希望乙保有这份利益;第二,乙就接收这笔钱已经提供了对价,尤其是这份利益是甲用以偿还先前欠乙的债务;第三,基于事实或法律的推定,乙的得利已经丧失,且得利丧失时乙为善意.
简介:原告: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STUDIOSHIP-PINGCOMPANYLTD.)。住所地:塞浦路斯拿骚市潘太列得斯大街(PENTELIDESSTREET,NICOSIA,CYPRUS.)。法定代表人:飞利泼斯·菲利浦,该公司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发银,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亚峰,上海市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介: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都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其中又以海洋环境行政机关为优。因海上油污损害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兼具海事与环境公益双重性质,应同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两者乃互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除了在因果关系上应继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这样的减轻证明责任措施外,还应当进一步减轻原告方的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由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