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政府.这对于各地方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平衡固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观察和解释,发现宪法构建的地方立法体制是另一番格局.地方立法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决议,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限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决议的制定主体则包括各级地方人大,没有授予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制定权,并原则规定了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故立法者有必要在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重构地方立法体制.
简介:摘要目的了解陕西省宝鸡市孕妇碘营养状况,为妊娠期科学补碘提供依据。方法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每年分别将宝鸡市12个县区按不同方位划分为5个片区,每个片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每个乡镇(街道办)抽取21名孕妇,采集其家中食用盐盐样、1次即时尿样测定碘含量。结果共采集孕妇家中食用盐盐样3 783份,盐碘中位数为24.00 mg/kg,不同年份间盐碘中位数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H = 118.22,P < 0.01);共检测孕妇尿样3 783份,尿碘中位数为192.44 μg/L,城区、平原、山区间孕妇尿碘中位数(205.08、193.61、182.75 μg/L)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H = 17.53,P < 0.01),不同孕期间孕妇尿碘中位数(早、中、晚:194.47、198.19、183.54 μg/L)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H = 6.18,P < 0.05),不同年龄组间孕妇尿碘中位数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H = 2.25,P > 0.05)。结论宝鸡市孕妇碘营养总体上处于适宜水平。仍需加强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倡导科学食用碘盐,提高孕妇碘营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