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时常发现一些肇事者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怕与被害人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拟对这种情形作一探讨。
简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法调整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由于它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直接相关,常常成为社会生活的“热点”,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尤其是“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老百姓对此更是深恶痛绝。如何防止事故处理工作出现腐败现象,已是新形势下交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的客观因素,也有执法方面的主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法制意识淡薄,依法办案的素质不高。事故处理应该说有一套可行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办案人和当事人的行为。但由于受行政干预、说情风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