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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个结果
  • 简介:<正>目次一、中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背景:公众投资者势力的兴起二、在中国推行股东导向公司治理模式所需的外部法律环境:良好证券市场的培育路径三、另一种选择:银行主导公司治理模式在中国难以实现四、一点结语2001年,美国著名公司法学者HenryHansmann和ReinierKraakman发表了《公司法历史的终结》(TheEndofHistoryforCorporateLaw)一

  • 标签: 公司治理模式 公众投资者 证券市场 外部法律 银行债权 证券法律
  • 简介:20世纪90年代以来,投资促进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及其协调议题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关注。美国从投资条约入手,通过《2004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确立了较为成熟的投资条约环境规则立法模式和较为完善的投资条约环境规则。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深入关注、美国国内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加强以及对国际社会履行多边环境公约义务的逐渐认同,美国通过《2012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对投资条约中的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对于投资领域中的环境问题,我国投资条约虽有关注,但与我国日益承担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义务不相符合,不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的实现。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投资条约环境规则确立我国投资条约中的环境政策和立场。

  • 标签: 投资条约 环境规则 环境措施
  • 简介: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公布了新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相继公布,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完善金融法制和健全信托业务经营法规建设,推进中国信托整顿工作,促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标志着信托投资公司在新的经营管理体制下,已进入逐步发展正常业务的新阶段。

  • 标签: 中国 修订 信托投资公司 市场准入 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法规
  • 简介:股权众筹在我国方兴未艾。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在股权众筹市场中引入冷静期制度。然而,冷静期制度适用于信息及实力不对等的交易双方,多存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交易中。股权众筹市场中的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并不存在信息和实力不对等的情形,设置冷静期只会使法律的天平过多地向投资者一方倾斜,不利于股权众筹市场的长远发展。而针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或者说针对信息不对称的解决,完全可以用一些诸如信息披露、加强监管等替代性措施加以解决,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标签: 私募 股权众筹 投资者 冷静期
  • 简介:美国"两房"自上世纪成立以来,经历了国家资本进入一退出一再进入的过程,每次进入都发生在严重经济危机时期,政府为挽救市场经济自身缺陷引发的"市场失灵"而不得不采取国家投资经营以调节经济。国家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进退受到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调整。国家投资经营法调整下的国家投资经营行为应克服市场唯利性,引导并建立符合经济规律的市场,特别要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审慎对待国家资本退出。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制度,以满足近年来对经济增长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国家投资行为的调整需要。

  • 标签: “两房” 次贷危机 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经营法
  • 简介:目次一、债权型金融工具与权益型金融工具的税法适用差异及其影响(一)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税法适用差异(二)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税负差异的影响二、日趋模糊的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的界限(一)现行税法对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区别标准(二)进一步模糊的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投资的界限三、

  • 标签: 权益型投资工具 债权型投资工具 所得税待遇 美国实践
  • 简介:谁都知道,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退守台湾,苟延残喘,经济上处境十分困难,可谓惶惶不可终日。可是,十年以后,开始发生了变化.历经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由于经济上有了所谓起飞和高速度的发展.到了八十年代竟已跻身于亚洲四小龙之列。这究竟出自什么原因?窃以为,在很大程度上,如何正确而及时地运用法律及行政这一有效的手段,借以改善岛内的投资环境,吸引岛内外人士前来投资,是起着某种决定性的作用的。

  • 标签: 台湾当局 八十年代 经六 “行政院” 工业用地 外国人投资条例
  • 简介:面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高标准压力,当下中国自贸区试点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面临很大的不确定和曲折,并且将会面临美国在负面清单问题解决之后把战略重点转向监管障碍、竞争政策、原材料和能源、环境和劳工标准、知识产权强保护等新兴议题上,为全球贸易自由化设定更高的标准。因此,中国应当更多从被动应对的规则执行者逐步成长为主动参与的规则引领者,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契机,借助于中国自贸区的进一步试验,结合国内深化改革和产业升级情况,探索建立高水平负面清单之后的责任门槛机制,以及面对环境保护、劳工规则、竞争中立、知识产权等新兴的营商责任法治化敏感议题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为构建有影响力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律话语体系奠定良好基础。当然,中国自贸区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既应不断对接国际高标准,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构建迈向深水区改革不可或缺的中国话语体系。

  • 标签: 中国话语体系 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法律体制 营商责任法治化
  • 简介:关于一国私人投资者与他国政府之间(以下简称“投资者一国家”)投资争议的解决,国际上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由争议的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解决,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以使投资争议的解决非政治化。

  • 标签: 私人投资者 争议仲裁 投资争议 非政治化 政府 国际
  • 简介:贵阳市外商直接投资目前呈逐年下降趋势,除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外,还与贵阳投资软环境中存在的政出多门、政策不落实、“三乱”屡禁不止、多头管理手续繁琐等因素有关,应从清理法规,加大立法,构建高效廉洁的行政系统,建立保护外资合法权益的监督体制等方面加以改善。

  • 标签: 行政系统 廉洁 监督体制 行政执法 立法 合法权益
  • 简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制度化轨道。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岸之间相互投资,根据ECFA的规定,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投保协议》的签署对推动两岸经贸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客观而言,《投保协议》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对两岸经贸合作关系的推动作用,需要通过分析《投保协议》在征收、透明度、解决投资争端方面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并提出克服之思考,以期为ECFA的后续法制化进程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构想与建议。

  • 标签: ECFA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 征收 透明度 投资争端
  • 简介:一般史学观点认为,南京国民政府1927~1937年吸引侨资的立法政策是华侨实业投资兴盛的重要因素。而在蒋介石夺权后,统制经济笼罩全国,这一特殊背景下的华侨实业投资发展情况需要重新梳理。本文仅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华侨实业投资面临的法制环境出发,从华侨法制执行机构、税收和交通法制环境这三方面动态考察其对华侨实业投资的实际影响,本文的结论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法制环境并没有给华侨实业投资带来积极影响,华侨实业投资的兴盛也是假象。

  • 标签: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 法制环境 华侨实业投资 法律运行实效
  • 简介:投资自由化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继贸易自由化之后一个更加深入和复杂的问题,基于、等基本法律文件,结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相关实践,分析外资待遇标准中的国民待遇作集中分析,可以明晰中国--东盟投资自由化发展方向和未来可能取得的成果.

  • 标签: 中国 东盟 投资自由化 国民待遇
  • 简介: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制,在国际法层面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国际条约中的投资规范主要反映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建立和WTO协定的全面生效,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外国投资活动的急剧增长,从而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国际规则对此加以规范。近年来,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与国内立法实践,集中反映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法的趋势与发展。

  • 标签: 国际投资法 东道国政府 外国直接投资 投资措施 外国投资 全球化背景
  • 简介:当前国际上对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是否符合'更优惠待遇'标准是判断这种适用的依据之一。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由于在国内救济与国际仲裁之间、不同国际仲裁机构之间、不同国际仲裁程序规则之间无法判断'更优惠待遇'的存在,因此,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缺乏合理性。

  • 标签: 最惠国条款 投资争端解决 更优惠待遇
  • 简介:<正>引言BOT是学界近年很熟悉的词,它是build-operate-trasnsfer的缩写。通说认为,BOT是由政府通过政府特许协议的方式将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权让渡给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并对部分项目风险提供政府支持与保证;项目发起人则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联结众多的项

  • 标签: 立法问题 BOT PFIP 特许协议 行政合同 私人投资
  • 简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所承担的在投资过程中小心慎重、考虑周全、尽量避免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标准应为专家注意义务。我国现有立法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善,应在相关立法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受托人承担谨慎义务的标准,投资多样化的要求,受托人投资时应考虑的因素,受托人投资的程序性要求,降低投资成本的要求,风险的防范措施等。

  • 标签: 社会保障基金 信托 受托人 谨慎义务
  • 简介:在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实股"类案件的证据审查过程当中,应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的投资收益比例是否适当;其次,要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了股东义务;最后,要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在投资入股时是否有强迫其他股东接受其入股的情况。这样才能正确区分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与受贿。

  • 标签: 受贿 投资入股 国家工作人员 证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