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的分析及修改建议周林在文化领域①,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一般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将他人的艺术精品,或“卖座”、“畅销”产品。加以仿制或盗印;一类是把自己“炮制”的东西,或把抄袭挪用东拼西凑他人的作品,假冒某知名作者署名,把...
对《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的分析及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