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焦点问题是对价的支付,而对价的会计处理一时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对一项新的会计业务的处理,经济实质分析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对价的经济实质决定了相关会计主体帐务处理的基本原则,各相关的会计主体以及不同对价支付方案所遵循的帐务处理原则应该相同,并保持逻辑的一致性。笔者认为必须首先给对价的意义做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也就是说,非流通股股东为什么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目前的说法主要有两种:一种说法是,由于非流通股的流通增加了股票市场的供给,这势必导致股票价格的下降,支付的对价即是对流通股股东股票未来的价差损失的一种补偿;另一种说法认为,中国的股市制度的缺陷造就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的无偿占有,现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只是对以前的制度缺陷的一个大校正,因此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可以看成是对流通股股东被占利益的返还。
简介:对所有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如发现有胀外资产存在的即为盘盈。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将盘盈固定资产列作营业外收入。如:发生固定资产盘盈时,按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其原价,按新旧程度确定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方法上其账务处理为:(1)批准前,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待处理财产损溢”;(2)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一、盘盈的固定资产不是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相对于生产经营收入而言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写生产经营活动设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收入,又称为利得。盘盈的固定资产不是利得,因为出现固定资产盘盈是由于企业在资产管理中的漏洞或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盘盈的
简介:企业兼并实质上是一种“产权”有价转让行为,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本文把改变法人资格的收购兼并称为“完全兼并”,把改变投资主体的兼并称为“部分兼并”。“完全兼并”的兼并方,企业一般按“收购法”’处理帐务;“部分兼并”的兼并方,企业一般按“投资法”处理帐务。本文试就“完全兼并”中兼并方企业所付兼并成本低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即折价收购)时,将其差额作为‘项商誉”进行帐务处理的方法谈点粗浅的看法。一、企业“完全兼并”帐务处理的基点。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