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0年4月30日,“欧洲社会民主主义学者论坛”会议秘书、荷兰工党贝克曼基金会高级研究员、荷兰《社会主义与民主》杂志主编勒内·库泼鲁斯博士在参加了北京“21世纪的挑战与第三条道路”国际学术研讨会后来中央编译局顺访,与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座谈“第三条道路”和“荷兰模式”等问题。他在讨论中主要谈了以下内容。一、关于“第三条道路”的概念“第三条道路”不是一种系统的学说或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关于全球化趋势与社会民主主义可能采取何种对策的一场跨国讨论。人们之所以提出“第三条道路”,是因为传统的政治选择以及它们所赖以存在的价值观已不足以适应今天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实已经证明,新自
简介:《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继承法》全文,对其中的“除前款规定外’该怎样理解呢?目前观点不一,有人理解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陈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l.V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书中的送养方由社会福利机构担任。笔者不同意上述理解,认为: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因法定情形不同而适用的三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