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涉到各方的巨大利益,一直以来学理上和立法上都有诸多积极探讨。本文以近年来的司法判决书为对象,以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为切入点,对司法判决书中揭示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解决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解释《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权转让的强制规定,探讨这些强制规定能否影响承包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文研究认为,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将导致转让合同的无效;违反法定的书面形式要求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但是可以通过履行行为对形式瑕疵进行补正:未经发包方的同意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合同的无效:转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限制属于不当限制,一般情况下也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为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应该理性认识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
简介:摘要:农村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物质资产,能 保障农民每年的收益。把 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重新为农村土地的经营划分新的标准。国土资源部门十分重视对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明确以及约束,努力认清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与含义。论文 站在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着重探析土地经营权。
简介:《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编中,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已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之法律地位。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文设计,封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未作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存在标的物规定不科学,采取列举式禁止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并非全面,“转包”不应成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方式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变更登记不合适,承包地收回不合理、不科学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封其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相关条文内容设计、取消不合理条文和增加相关条文内容设计的建议。最后,提出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设立、变更、流转和消灭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