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预测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经营业绩及重大事项等作出的推测,因其在证券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未来导向性,被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所重视。美国作为世界上证券法律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证券市场上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相当完善,其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审核责任制度和更新义务制度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关键词】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民事责任审核责任更新义务上世纪七十年代早期之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是禁止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它认为这种信息在本质上是不可靠的,而且会使得无经验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不适当地依赖这种信息,其认为披露预测性信息而带来的诉讼危险、更新义务和投资者不适当依赖的风险将超过披露这种信息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是得不偿失的。[1]在1969-1979年间,SEC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就允许还是强制披露预测性信息进行了广泛的论证,直至1978年SEC制定的《揭示预测经营业绩的指南》和《保护预测安全港湾规则》等规定的出台,以及1979年最终采纳了“安全港规则”[2],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不再禁止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而是将其转化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自愿行为,并对其进行鼓励。而在相关法令颁布及运行一段时间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