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些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时,把自己研究的意见直接书面回复代表,回复前没有与代表见面,也不与代表沟通。当代表在回执上写明意见后,该单位私下却说代表过于认真、固执、不合时宜。当有人对这种无互动式的办理代表建议提出质疑时,这些单位却以工作太多,没有时间与代表商谈为由搪塞过去。实际上,这些单位私下里认为,答复意见是经过研究的,代表满意不满意也就是这个样子,办理要与代表协商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这种现象的最直接危害是代表难找到当“代表”的感觉,办理单位难以找到做“公务”的感觉。改变这现象,办理单位除摆正位置外,推进互动式的办理不可或缺。
简介:这是一起发生在一年前的选举案。案子虽早作定论,但由此引出的选举理论问题仍需探讨,尤其是在即将举行县(市)人大换届选举前夕。2002年12月18日为某县乡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投票选举当日,某镇甲选区部分选民分别在选票的空栏内填写了乙选区选民陈某(非候选人)。结果,陈某在甲选区“双过半”(即应到选民和获赞成票都超过半数)。围绕陈某能否当选为该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该镇选举委员会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当选结果无效。其理由是:陈某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提名的法律要求。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