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工作原因,笔者曾经遇到数起因为无法证明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或导致当事人无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或为法院工作带来不便。
简介:(3)证据法上的问题。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私人进行的书面财产约定没有直接的证据效力,需要当事人举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证明,并经司法程序核实后才能成为确凿的证据。也就是说,在我国,可以成为被法院采用的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司法程序的实质性审查和核实(根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用)。而根据《婚姻家庭(建议稿)》登记对抗第三人的规定,财产约定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就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定效力。由此推断:作为私文书的财产约定,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即产生法定效力。那么在诉讼中,经民政部门登记后的财产约定能否当然具备法定的证据效力呢?如果具备法定的证据效力,由于该登记只是从形式上对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未经过司法程序的实质审查,不能确认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为定案的依据显然欠缺妥当;如果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直接证据,则行政部门登记的公示性和合法性又受到了司法置疑,第三人又凭据什么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三、建议引入公证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登记的前置程序夫妻财产关系因自身特征而引发出的上述问题是可以运用法律预防手段加以避免的。但《婚姻家庭法(建议稿)》仍采用以被动承认当事人“约定”结果...
简介:1998年10月30日美国签发了一部新的ADR法案,确认了ADR的定义、法律地位、管辖等有关问题,对ADR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这部法案中明文详细地规定了两种ADR程序:中立和民事诉讼中的建议性仲裁(AdvisoryArbitration,ReferralofActiontoArbitration)。作为一种重要的ADR4程序,民事诉讼中的建议性仲裁制度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分流,减轻法院的负担,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这一制度不仅对于已经出现“诉讼爆炸”(suitexplosion)局面的美国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法院负担日益严惩的中国也同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简介: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修改好该法,上海市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和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很想听听德国公司法专家对我国《公司在(修订草案)》意见的要求,社科院在外事处的积极配合下,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和上海市工商局于去年2月22日联合举办了“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讨会”。李飞副主任等四位负责修改公司法的全国人民大法工委立法专家与三位德国公司法专家和上海有关研究人员,面对面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逐条进行了深透的研讨,效果甚好。
简介:网络恐怖主义作为新型的恐怖主义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但目前联合国框架下的13项反恐公约中并没有针对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专项国际公约,国际社会也尚未形成对网络恐怖主义定义的共识。美国等一些国家在其反恐怖主义立法中对网络恐怖主义予以界定,这为各国国内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相比之下,中国刚出台的首部《反恐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恐怖主义,而且有关网络反恐的法律规定甚少,难以给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提供完善法律保障。国际合作方面,一方面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加入《网络犯罪公约》,在合作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方面缺乏国际法基础,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公约》中的规定还存在滞后性,对于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仍难以提供充分法律保障。因此,在完善我国国内立法上,中国应考虑在国内《反恐法》的基础上设立专章完善对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立法规定,在加强国际法上的合作层面上,我国应积极倡议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一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促成建立国际防治网络恐怖主义整体、有效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