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过程哲学的理论框架下,过程是根本的,过程性是世界的本真状态,离开生成过程,就不存在真实而具体的实在。在这种解释世界的方式关照下,可以发现,以人为本不只是"构建"或"实现"某一目标(如"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出发点或逻辑起点,也不只是一种终极关怀或价值归宿,更首先是一种过程,是具有本体意义的实在过程。正是在过程的意义上,以人为本才可能切实成为每一当下的现实存在;也正是在过程的意义上,司法的正当过程与以人为本之间才可能发生深刻的内在关联,并在这种关联中内蕴深刻的人本指向。因此,只要司法过程被充实了满足正当性的要件,其过程本身就应内在地含蕴和生成着对人的尊严的最基本尊重,以人为本自在其中,乃至无需附着其他。
简介:文章首先指出无论是近代宪法的法理基础--个人主义,还是现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团体主义,都难以对付当前日益严重生态危机的挑战,主张可在团体主义的基础上将生态主义作为环境时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而后,文章通过对传统宪法价值取向在环境时代所表现出种种局限的反思,提出环境时代宪法的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最后,文章认为随着环境时代宪法法理基础--生态主义的建立和宪法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的确立,宪法将在权利社会化的基础上向权利生态化扩展,并围绕'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之保护而精心构建,从而极具权利生态化的特征.
简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法化”程度不足,“依法”审判并不尽如人意。由于社会革命和政权建设破坏了传统的地方自治共同体,经济体制改革又瓦解了“单位制”,使得依赖于共同体和社会性制裁的民间调解难以恢复历史辉煌。经过几十年法制化的浸染,司法权威获得了社会的基本确认。“调解”与“司法”两个元素发生耦合,是法院调解在持续萎靡之后又在新世纪“复兴”的根本原因。但由于司法政策与程序制度之间出现断裂,法院强调调解出现了自我消解的危险趋势。只有继续加强审判制度建设,理清审判与调解的相互关系,并确定二者各自应有的相位,方是利用调解化解纠纷、满足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向法治迈进的基本路径。
简介:狭义刑事和解(Victiom—OffenderMedition),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是指犯罪发生之后,仅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而本文刑事和解是指以和谐社会理念与轻缓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刑事诉讼、执行活动中旨在贯彻刑罚权运作适当的社会参与及行刑社会化刑法哲学思想,在侦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等阶段由专门司法机关(刑罚权主体)所控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及其他参加人共同参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裁量权范围内)以轻微犯罪刑事责任承担及社会危害性恢复与预防问题为核心内容之和解协议达成为具体要求,且刑事和解协议及其执行情况会导致刑罚权具体运作后续的改变的特殊刑法制度;刑事和解作为刑罚权(公权)与私权之间所达成合法妥协的制度安排,其性质应是刑罚裁量权之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特殊刑法制度。
简介:我国海洋行政程序法的定位是:海洋行政程序法是海洋行政法的程序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也是海洋程序法的子法。法典化路径理应成为我国海洋行政程序立法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回应海洋行政程序法体系之现存问题,有利于强化执法主体的程序义务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法侧重普遍规则而缺乏特殊规则的局限,有利于各海洋执法主体遵循同一程序进而提升执法能力。统合后的海洋行政程序法是宪政环境下以海洋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托,属于其内在体系且在适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并与其他海洋程序法平行适用的分支法律。以此定位为主线,从海洋执法程序理论与立法技术的高度对该法典的实质内容与结构进行合理设置。
简介: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理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作为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多样化,不严格适用过错原则。在这些特点的影响下,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呈现出私法化的趋势。在引入损失分担原则后,严格责任被适度软化,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实现重构,私法化倾向大致体现三个方面,国际法委员会的立法态度,国际造法性条约实践及其解纷方式,责任制度的模式选择。私法化趋势应强化国家补充责任理论的运用,坚持损失分担和风险预防原则,适度软化严格责任,赋予解纷机制以污染者付费的内涵,还需正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运用,加强国际环境法与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有机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