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着执行权的合理配置、运行、执行模式的选择和执行活动的价值取向。而民事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和效率优先原则决定着我们的执行制度改革应以此为方向,主动执行机制的实施就是顺应了这个方向的一次创新性改革。主动执行机制是突破现行申请执行程序的一种独创性的执行程序启动模式,但在申请执行人举证问题上却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相协调,产生了矛盾。如果引入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则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不符,违背设立主动执行机制的宗旨,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而,如何正确定位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完善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是关乎主动执行机制能否顺利推广,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简介:《辽宁日报)2006年3月22日发表胡健的文章认为,从改革与立法的关系的角度看,改革有三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先立法后改革;第二种是一边立法一边改革,两者同步进行;第三种是先改革后立法。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改革意味着必须突破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或政策底线。“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领域一直存在并被默认。在这一背景下,“先改革后立法”成为常见的改革模式,“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等保障措施也相伴而生。而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初步形成,现在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基石之上的市场经济。“先立法后改革”、“边立法边改革”,通过立法使改革制度化、规范化,成为推进改革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