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根据《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2006年11月29日,司法部下发了该配置标准。该配置标准按照鉴定类别逐项分别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也是检查、评估的依据。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达到该配置标准中对所申请鉴定项目仪器设备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登记;对于配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的要求。
简介:司法行政权是辅助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行政事务管理权,包括审判事务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三个部分。“司法行政权源于、服务于或辅助于法院裁判权”。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属于不同的权力结构,差异性较为明显,但两者又共存于法院这一组织架构中,国家司法职能的实现不仅仅依靠单纯的诉讼关系与庭审构造,同时必须仰赖以行政作用为基础的内部支撑系统对外获取资源和对内配置资源。从国外来看,美国、日本和法国、德国大致代表了司法行政权配置的两种模式,日本和美国为法院自治型的司法行政权配置模式,法国和德国为行政主导型的司法行政权配置模式。尽管模式形态不尽相同,但德、法、美、日等国家法院获取外部资源制度都遵循审判事务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原则,审判事务由审判组织来完成,法院行政事务由司法行政部(司法部)来承担,最终目标是保障司法审判权力独立、公正行使。不同的是作为行政主导型管理模式的德国、法国遵循的是司法审判同管理事务完全分离,即由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部负责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法官则专事审判,除与审判直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助理或者法官秘书管理外,法院的人、财、物由司法部保障和管理。实行自治型管理模式的美国、日本建立的是“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事务”的内部分离制度,即在法院系统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司法行政管理局,负责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立足于国家司法改革的部署和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特点,基于司法审判权配置运行架构改革的目标,即以审判权为中心,主审法官和主审合议庭责任制的推行,根据我国司法行政权配置的历史演进和国外司法行政配置的比较研究,司法行政配置的改革方案大致区分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