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经济转轨的今天,有人与官场中的实权人物拉关系,以发展本地、本部门、本企业的经济,形成了所谓“关系经济”怪现象。关系经济的影子在一些地方,关系经济的影子几乎随处可见。上项目。上项目都要层层审批,有的项目为国家部分或全额投资。为能顺利批准立项,或争取到国家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领导亲自出马,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关键人物,不厌其烦地与之套人情,请吃请乐请旅游,送些土特产、礼品,或给报销点什么。打通了关系,项目也就非我莫属了。引资金。国家投资多是无偿拨款或低息贷款。于是“跑步(部)前(钱)进”应运而生。公开鼓励并组织人员与上级拉关系要资金,并有条不成文的规定,凡能从上面要来资金的,可有一定的提成和奖金;
简介:<正>迄今为止,在追求民主法治的当今社会,相对于宪法关系而言,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行政法律关系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已日益成熟、全面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关系理论也已经达到系统化和条理化的程度,并且指导着司法实践,对具体案例的审理各自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可对于应该置于上述三大法律关系之根本基础地位的宪法关系理论却不甚成熟。其原因就在于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被司法机关拒绝适用,虽然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进行了宪法适用,但是这种适用还是一个低
简介:与其他人处于共犯关系(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人,除了对自己的参与行为负责外,也要对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参与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共犯责任的原则。那么,在中途加入共犯关系,或者从中退出的人的责任又是怎样的呢?他是否要对自己加入之前或者退出之后其他共犯人实施的参与行为负责呢?其界限又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