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4年4月10日邹某凭某百货大楼开出的销售发票提货联去仓库提取价值2318元的彩电。刘某正要发货时,因去接电话,便顺手将提货发票交还邹某,并要邹某等一会儿。约十分钟后、刘某接完电话回来即将一台彩电交手邹某,由于一时疏忽,忘记向邹某收回提货发票。邹某回家后,便产生了重复提取彩电的想法。两天后邹某便以“工作忙抽不出空”为由,委托其内弟关某帮忙提取彩电。由于刘某在发完货后,已查觉有一台彩电未收提货单,并向单位报告,单位也及时采取了措施。当关某在提取彩电时被百货大楼保卫人员查获。邹某事后向公安机关交待了上述事实。对邹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