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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个结果
  • 简介:目的建立LC/MS—MS同时检测尿液中△^9-四氢大麻酚(THC)、大麻酚(CBN)、大麻:酚(CBD)和大麻主要代谢物△^9-四氢大麻酸(THC—C00H)的方法。方法尿液样本经碱水解。加入氘代四氢大麻酸(△^9-d9-THC—COOH)内标。经州正己烷):V(乙酸乙酯)=9:1提取。吹干。以100μL乙腈定容。利用LCIMS—MS方甚进行分析。结果THC—COOH、CBN、THC和CBD的最低检测出质量浓度为0.2、0.4、1.0和2.0ng/mL:在阳性尿液中检出THC—COOH成分。质量浓度为335.9ng/mL。结论所建立的方法简便快速、灵敏度高、专属性强。可满足检测尿液中THC、CBN、CBD以及大麻主要代谢物THC—COOH的要求。

  • 标签: 大麻 大麻酚类 大麻酸 尿液 LCIMS—MS
  • 简介:占有系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乃我国台湾地区一向见解。然而学界对于占有得否受侵权行为法之保护、其请求权基础为何等问题,尚无定论。“台湾民法典”第184条第1款后段所保护之法益系权利或利益,故只须证明“占有”系一种利益(法律所保护之私人利益)即有适用之可能;第184条第2款所称之“法律”系以保护私人利益为限;第184条第1款前段所称之权利尽管须为一项绝对权,然就根本而言,该项权利须有某项公示手段。

  • 标签: 占有 侵权责任 请求权基础
  • 简介:德日犯罪论三阶体系在其理论多元化的背后存在实定法背景。三阶犯罪论体系在司法运行中自觉修正了其理论预设中的逻辑错误,呈现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实质化与违法、责任要件弱化与空洞化的局面,从而使得该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模式呈现趋同的趋势。基于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司法运行状态的实证考察,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最需要借鉴的是德日刑法的解释论而非体系论。

  • 标签: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简介:戚俊,现年37岁,一张白净的面庞上总是带着宽厚的笑容,浑身透着一种懦雅气息。

  • 标签: 派出所 公安局 所长 新疆
  • 简介:目的基于对糜烂性毒剂芥子气(HD)中毒后尿液样本的溯源性分析需求,建立芥子气染毒尿样的样品前处理方法,以及气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检测硫二甘醇亚砜(TDGO)的高灵敏度和专属性检测方法。方法依次采用盐酸酸化、阳离子交换固萃取、七氟丁酰咪唑(HFBI)衍生方法处理尿样,气质联用分析采用DB-17MS弹性石英毛细管柱(30m×0.25mm×0.25μm),柱温程序为50℃(2min),20℃/min,280℃(5min),采用选择反应监测(SRM)模式扫描,以离子对m/z531→241、m/z317→241进行定性检验。结果经过对前处理方法和分析条件的优化,TDG0检测限(LOD)低于1.0ng/mL。结论本方法灵敏、高效,解决了目前芥子气染毒检材中痕量硫二甘醇亚砜难以检验的技术难题,应用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举办的首次生物医学考试中,成功对未知尿样中硫二甘醇亚砜进行了检验。

  • 标签: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 芥子气 硫二甘醇亚砜 体外染毒尿样
  • 简介:<正>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主要是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体系化知识。刑法中虽然规定了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从而为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提供了一定标准,但是犯罪概念本身还比较抽象,无法为法官提供定罪的明确标准。因此犯罪概念还必须转化为犯罪论体系,从而使法官能按照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框架来认定犯罪。[1]因此犯罪论体系是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和操作规程。德国的犯罪论体系虽然经过了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以及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这四个阶段的发展[2],但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违法性 犯罪概念 有责性 认定犯罪 客观判断
  • 简介: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的于书生是上海一中院的年轻法官之一。2013年9月23日,是这名85后青年法官的信访窗口服务日,也是作为刑事法官的小于头一遭来到信访窗口上岗。询问诉讼程序的、反映区法院办案不公的、倾诉打官司遇到的困难的,络绎不绝的来电来访,让小于有了应接不暇的感觉。在老信访工作人员朱老师的帮助下送走哭诉了整整一下午的中年妇女许某之后,小于不禁感叹:"信访工作真不简单,在化解矛盾的能力方面我需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好多!"这几乎也是所有青年法官们接触信访接待工作以后共同的感受。

  • 标签: 法官队伍建设 探索实践 青年 能力 上海 信访工作
  • 简介:宽严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之一,其出台推动了刑事立法、司法、执行领域的发展,但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导致实践中对宽严济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尤其是在未成年犯罪中的片面运用.因此,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济刑事政策,我们应厘清宽严济的内涵,从本质出发进行探讨.

  • 标签: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未成年人司法
  • 简介:5月27日,由“恢复性司法与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实证研究”课题组、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宽严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和解研讨会”在江苏无锡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部分检察院的实务界代表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刑事和解的模式与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 标签: 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和解 程序操作 观点综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大学
  •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有利于缀济发展与民生进步协调和良性互动的法治架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民生属性渊源,基础于对社会主义道路与立场的选择,而中国对社会主义道路与立场的选择是检讨和反思西方泛市场化现代性不足的结果,其不仅仅是一种现代性立场,更是一种民生态度。民生领域适度去市场化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解决民生问题最重要的制度与机制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之一。在此,我们既要澄清一些认识:应承认民生领域过度市场化的不可取;应重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民生功能I应正确认知西方法治在市场中的意义及在民生中的不足。同时也要坚守和强化以下观念:坚守和强化公有制在民生领域中的主体地位观;坚守和强化公有制宪法解释的社会主义观;坚守和强化公有制的国家积极作为观;坚守和强化公有制的民主法治构成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民生属性,既可凸显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与特色,也可明晰中西法治的不同,更可为经济发展与民生进步协调做出自己的探索性和引领性贡献。

  • 标签: 经济发展 民生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民生属性
  • 简介:本文建立了尿中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的五氟苯甲酰衍生化-氮磷检测气色谱分析方法,1ml检尿碱化、加氯化钠饱和、用0.2ml环己烷提取,提取液加4μl五氟苯甲酰氯于室温反应10min,过量试剂用0.1mol/L氢氧化钠溶液涡洗除去,有机供进样分析.尿中MDMA的检测限为4.0ng/ml,较非衍生化、乙酰化、三氟乙酰化、五氟丙酰化和七氟丁酰衍生化等分析法灵敏.

  • 标签: 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尿 五氟苯甲酰衍生化 气相色谱法
  • 简介:WTO机制是当今最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当前对该机制作深入探讨更显重要且具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了WTO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之区别,客观评价了WTO机制及其对我国大陆关制度的影响,并提出我国大陆应对该机制的若干措施.

  • 标签: 解决制度 国际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 大陆 中国 现实意义
  • 简介:李泽明,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1974年参加工作,历任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处处长、局长助理、政府法制局局长、检察院副检察长,1998年4月任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检察长,现任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近年来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多篇论文获奖。主编出版《检察基础理论与实践》一书,主持浙江省社科联、法学会、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多项。

  • 标签: 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浙江省 温州市 检察工作 刑事政策
  • 简介:<正>一、讨论背景:体系意识与问题意识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按照一定的体系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系统归纳和分类的结果"[1],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中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起初涉及的多为一些微观的问题[2],至90年代这种争论有了宏观性和体系性。[3]进入21世纪以来,对犯罪论体系的探讨上升至前所未有的热度,阶层犯罪论不仅对我国刑法学通说和教学研究提出了正面的挑战[4],也为司法部门所瞩目。[5]通过数十年来理论的探索与积淀,三阶犯罪论已然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故意杀人 刑法学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 违法性 中国刑法学
  • 简介: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穴一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穴二雪制作、复制、出

  • 标签: 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 淫秽电子信息 犯罪情节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2004年9月3日

  • 标签: 电子信息 具体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