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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海船的旗帜,及其国籍的问题,既由国际法规范,也由国内法规范来解决。海船的旗帜表明船舶的国籍,因而具有很大的国际法律意义。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日内瓦公海公约第2条中的公海自由原则可引申出任何国家都有权拥有悬挂其国旗航行的本国海船。

  • 标签: 国籍 管辖权 国内法 国际法规 国际法律 旗帜
  • 简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危机日益加深,如何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振兴自强,是当时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历史课题。在这种时局下,一些士大夫、知识分子无论是出于对国家前途的关注,还是出于对王朝安危的考虑,就民族自强问题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末代帝师陈琛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

  • 标签: 陈宝琛 帝师 法律观 民族自强 社会责任感 鸦片战争
  • 简介:本刊第一期发表案例分析以后,受到广大读者特别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的热烈欢迎,纷纷来信来稿,积极参加讨论。我们相信,由于大家的关心与支持,"案例分析"这个专栏是一定能够办好的。为了活跃法学界研究问题的气氛,提高法学理论与政策业务水平,我们期望全国各地同志继续踊跃投稿。稿件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一案一议,观点明确,论据有力,文字简练。从本期起,我们将本着择优采用的原则,陆续选登各种不同观点的来信和稿件,以供大家参考。

  • 标签: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案例分析 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 侵害行为
  • 简介: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更深层次的交往,在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尚未完善的体制性机制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产生诸多问题。"希腊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福建省两家造船企业"案涉及两家涉诉国有企业是否为"国家代理机构或工具"、中国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争论。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后得出,应从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视角出发,构建两层次国有资产监管架构,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实体企业之间搭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形成"监管统一、出资多元"新国有资产体系,并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独立性,在制度层面减少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所产生的纠纷。

  • 标签: 国家主权豁免 国有资产监管 国有企业
  • 简介:"加多"、"王老吉"事件,表明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自我混淆的现象。与传统的混淆可能性不同,自我混淆是指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但审视商标法可见,自我混淆的损害并不属于传统商标法求偿的范围。鉴于我国商标法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可认为消费者是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因此,可就目前的商标法作出一定的调整,容纳自我混淆侵权行为,赋予消费者对自我混淆的求偿权。

  • 标签: 自我混淆 混淆可能性 社会规划论 消费者利益
  • 简介:在以西法东渐为特点的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外国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也带来了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法律观,并因此揭示出中国近代法史的世界史意义。先后担任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顾问的法国法学家道在华期间曾经针对中国法律和政治写下了一系列意见书和论文。从他留下的作品中,我们可知,这一外国顾问本着职业精神,竭尽所能希望对中国法律现代化作出贡献。但他追求的并不是革命式改天换地的现代化,而是以渐进的方法更加务实地推进先进立法的实施。道对中国法的观察立足于其对欧洲法的知识,无论是对中国法律的评价还是改进意见,都是以欧洲法律为标准的。他的观点并未摆脱20世纪初逐渐形成的法学国际共同体的窠臼。具体而言,温和的进步主义和普世主义是所有投身法律现代化潮流的法学家都无法避免的思想底色。

  • 标签: 宝道 法律现代化 进步主义 外国法学家
  • 简介: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多发的不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倡导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应该关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因而,判定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时,在遵循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外,还应该综合考量竞争主体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 标签: 虚假宣传 不当竞争 商业言论自由 市场透明度
  • 简介:<正>为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新的领导体制,去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发出补充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理顺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明确企业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向厂长负责制转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是一厂之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这一通知的下达促进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

  • 标签: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贯彻实施 企业法人 通知 权利行使
  • 简介:在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海事司法中船舶扣押与拍卖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众多大胆的想法,将光承租人租赁的船舶纳入拍卖的标的,无疑是一项重大的突破,光承租运输在现今海运当中比比皆是,“船东”的外延越来越大,光承租人独立于船舶出租人成为托运人而与承运人签订海运合同,对推动海运发展和繁荣意义重大。但是,光承租人往往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所限,在面临航运纠纷和船员劳务纠纷时,往往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将光承租人承租的船舶纳入承租人的偿债财产范围内,对维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司法的效果,推动海运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 标签: 光船租赁 船舶拍卖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