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史记》自诞生之日起便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座丰碑,其在文学、史学上无可替代的地位与其在各种传播媒介下的有效传播息息相关。书写媒介下其不易复制、传播范围小、速度慢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史记》的有效传播;印刷媒介复制性强的特点使这一时期《史记》的传播从个人传播走向大众传播,呈现出量大、面宽、范围广的特点;电子传播媒介下《史记》的传播不但速度快、范围广,更主要是声像传播、一看(听)就懂,大大降低了《史记》作为精英文化的接受门槛;网络媒介下传播的互动性、便捷性及高度的综合性使《史记》呈现出全方位、立体化的传播,综合了之前各种传播媒介的优点,但同时又暴露出大数据时代下《史记》传播的碎片化和快锓化趋势。因此,需要合理使用新型传播媒介,适度满足《史记》受众需要,重点扶持一批专业《史记》传播平台和机构,保证《史记》及其文化能在精英文化的引领下走向大众化、普及化传播。
简介:20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lob.-TechAppliances,Inc.v.SEBS.A.〔1〕一案中确立了"故意无视"(willfulblindness)原则,认为在专利间接侵权中,即使引诱人没有实际知道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已经认识到直接侵权行为的高度可能性,而且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避免自己实际知道,那么仍然要承担引诱侵权责任。在传统引诱侵权中,一般要求引诱人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引诱直接侵权人才会构成引诱侵权责任,而故意要求引诱人实际知道直接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被告没有明知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其行为的应惩罚性与故意引诱并无区别,仍应构成引诱侵权。我国在专利间接侵权领域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故意无视"的情况在我国应当被视为间接故意,在我国侵权法体系下,行为人依然要承担专利教唆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