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几年来,随着个体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出现了大批超过国家规定雇工人数、拥有大量自有资金的独资及合伙经营大户。此种经济现象,已经完全超出个体经济范畴,客观上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成份,即私人企业。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现并有所发展,给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极为紧迫的课题,即私人企业的法律调整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些探讨。一、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法律调整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方面是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是引导和制约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我国现阶段的私人企业来看,法律有无必要加以确认和保护,取决于私人企业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及其意义所在。
简介:<正>第十四【节】第九战区司令长官时期廿七年六月,最高统帅部于三、五两战区之间(湖口——南昌以西,长江以南)成立第九战区,以陈为战区司令长官。时敌正溯江西上,马当要塞业已陷落,湖口战事正趋紧张,命陈负责指挥该方面军事,真可谓受命于危难之际!兹述其经过及教训于左:(一)武汉会战之经过一、长江北岸(五战区):廿七年六月中旬,敌以海陆空联合猛攻安庆,我守军杨森部因兵力分散,遂被攻陷,相继放弃潜山、太湖、宿松、黄梅。敌豕突猛进。我利用有利地形,增加援兵,于八月底克复潜、太、宿各地,截断敌人之后方,毙敌甚多。但敌已变更联络线于江岸,且于黄梅集有步兵约二师团,炮兵四连队,战车七、八十辆;并在小池口(九江北岸)筑有飞机场,停机七、八十架,于九月一日分三路向我猛攻。经刘汝明、覃连芳、王
简介:<正>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赋予了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当事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私人主体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首次在立法层面获得肯定,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后,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就有十余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见诸报端,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有北京律师李方平诉北京网通公司垄断纠纷案、重庆律师刘方荣诉重庆市保险业协会垄断纠纷案等案件。反垄断私人诉讼又称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垄断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诉讼。近年来,许多国家积极倡导并努力推进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尽管只有一个条文对反垄断领域的私人诉讼制度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但该条文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