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引发了“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和时际疑问,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它们具体表现为对条约解释关联性变量和时间点变量的不同做法,关联性变量涉及自体解释与系统解释,而时间点变量则包含原始解释与演化解释。这些条约解释方法在实践中都得到了运用,其中系统解释和演化解释由于各有其适用的现实基础、原因或条件,所以日益成为当今条约解释的重要方法,而系统解释尤其会成为条约解释的一种趋势,但它们在实践适用都还存在一些疑问和不确定性,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这两种方法虽然整体上并行不悖,但通过《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它们紧密联系在一起。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简介: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
简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联合国有关机构分别使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制作成六种文本,这六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的中文本于2005年10月27日经我国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成为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对照阅读公约不同文字的文本,人们会发现“公约”中文本第57条第3款的表述与其他文字文本的表述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这种表述上的差异可能使人对第57条所确定的“资产的处置和返还”原则产生不同的理解,令人遗憾的是,产生于中文本的理解明显不符合该原则的内在精神和法律的基本逻辑。
简介: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基本规范,其与因欺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间接代理、重大误解(双方错误)、游戏表示、信托行为具有重大区别。但是,其与《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和竞合。同时,被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也是(《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重点,需要认真分析讨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效力之认定及关于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颇值商榷。另外,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损害善意第三入的利益。
简介:摘要目的探究经产妇剖宫产临床治疗特点。方法回顾性对比我院2009年3月~2011年3月住院136例经产妇行剖宫产分娩临床资料及同时间段内111例初产妇行剖宫产分娩临床资料。结果111例经产妇中,高龄产妇99例(89.19%);产检≥2次66例(59.46%);高中以上文化74例(66.67%)。结论加强对经产妇的孕期保健、孕妇宣教、积极监测、及时处理,可降低经产妇剖宫产率。
简介:摘要脐带异常是产前常见的并发症,包括脐带的长度异常,脐带先露、脐带脱垂,肝带缠绕、扭转、打结及脐带附着异常。因产前不易明确诊断,故可对分娩结局造成严重影响,如脐带过短可造成第二产程停滞,脐带脱垂者可造成胎儿急性缺血、缺氧死亡,脐带打结及过度扭转可造成妊娠中晚期胎死宫内。本文对我院分娩的111例脐带异常的产妇进行回顾性分析,进一步探讨加强母胎监护的必要性,以及早发现脐带异常。
简介:摘要目的通过对单中心儿童受者肾移植疗效的总结,探讨安全有效扩大供肾来源与提高儿童肾移植成功率的举措。方法2002年9月至2019年9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实施儿童肾移植(受者年龄<18岁)111例,根据成人供肾41例及儿童供肾70例分为两个大组,前者又分为亲属活体供肾19例及器官捐献供肾22例两个亚组,后者分为单侧供肾移植48例及双侧供肾移植22例两个亚组。回顾性分析其临床资料和移植预后。结果成人供肾组受者年龄为(15.6±1.9)岁,亲属活体供肾组术后发生移植物功能恢复延迟0例,器官捐献供肾组6例(27.3%),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随访22~181个月,移植肾1、5年存活率在亲属活体供肾组和器官捐献供肾组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1年:100%比94.1%;5年:93.8%比94.1%)。儿童供肾组的供者年龄在单侧供肾组和双侧供肾组分别为6(0.6,60.0)个月和0.5(0.1,2.0)个月(P<0.05),受者年龄分别为(9.5±5.3)岁和(11.5±1.8)岁,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包括<1岁的婴儿受者肾移植7例。单侧供肾移植组3例(6.3%)发生血栓,双侧供肾移植组5例(22.7%)发生血栓,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6)。随访4~54个月,移植肾1、2年存活率在单侧供肾组为85%和80%,在双侧供肾组为75%和70%(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除血栓形成外,导致儿童移植肾功能丧失的其他原因包括急性排斥反应和原发病复发等。儿童移植受者1年存活率在单侧供肾组为98%,双侧供肾组为95%。结论成人供肾给大龄患儿可获得满意疗效,儿童供肾给儿童受者的移植肾存活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对新生儿供肾,应在充分评估风险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