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量物侵害——兼评《物权法》第89条和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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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的两个条文涉及到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但条文过于简略,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本文介绍了美国私人妨害制度和德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同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着重对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进行剖析,对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设计和方法或有所裨益。
作者 刘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