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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兼析德国商法典第366条和第367条
论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兼析德国商法典第366条和第3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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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商事交易领域.在适用对象上包括了所有权、质权、法定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在内.受让人的善意不仅涉及出让人所有权,而且涉及出让人代为处置财产的权利.我国现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诸多缺陷,应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加以完善,并建立系统的商事善意取得制度.
DOI
pd5kx7ggd7/371895
作者
李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5期
关键词
商法
善意取得
德国商法典第366条
构成要件
商事善意取得制度
德国商法典第367条
分类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出版日期
200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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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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