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高利贷非罪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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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民间高利贷的概念界定从货币产生的那天起,高利贷就一直未在我们的生活中消失过。《周礼》中最早记载了民间借贷取息的情况,一般称之为“货”。秦汉时期,有史记载云“通都大邑子货钱千贯”。唐朝的私人借贷法律最为健全,有质库、质举、举贷等多种形式,并规定负债违约之人将遭受杖刑。
作者 刘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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