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FOB条件下卖方是否有权优先取得提单的实践难点,采取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具体论述了卖方有权向承运人主张取得提单的适用条件、实务及理论依据,辩证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本问题的立法初衷、规范效果以及适用不足,提出卖方作为实际托运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优先取得提单,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的内在缺陷,应当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条款加以解决.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