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关系下新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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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类型不明与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规定,已实际将新用人单位排除在竞业责任的承担范围之外。新用人单位竞业责任之本质系侵权责任。新用人单位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应赔偿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和所有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遭受的不利益。构建竞业禁止关系下新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制度,应完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类型,同时辅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实现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的双重救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