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主观说、客观说还是立法者意思说都无法对为何要单独设立介绍贿赂罪作出圆满的解释。介绍贿赂罪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具有独立成罪之必要,介绍贿赂罪不是贿赂类犯罪的共犯,而是实行从属性之例外,成立此罪不要求贿赂类犯罪达到了着手阶段,只需行为人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即成立此罪的既遂。如果没有介绍贿赂罪就无法处理正犯未着手的行贿行为,而介绍贿赂罪可以堵截处罚漏洞。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打击,符合加强对腐败打击力度的刑事政策,且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