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中“因”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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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存在交叉重合,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特定行为以后,认定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通常以“事出有因、事出无因”进行划分。对于“事出无因”的行为认定寻衅滋事一般不存在争议,笔者着重对“事出有因”的行为进行分析总结,以期裨益于办理“事出有因”型寻衅滋事案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17年6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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