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终极栽判者的角色愈加突出和重要。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作用为社会所瞩目。但从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以来的实践来看,确有一些弊端不断显露出来,实有必要进行改革与完善,笔者试从这方面作一探讨。审判委员会最早设立于1979年。该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负责讨论疑难案件及其他重大事项。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该条对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职权、委员选拔任命作了原则性规定,经过二十年发展略有变化。委员选拔任命方面,1995年《法官法》沿袭组
出版日期
1999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