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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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2007年5月11日财税[2007]75号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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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