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的研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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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竞争性谈判能否开标、唱标。《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没有明确规定要开标、唱标,对此各方分歧较大。主张开标、唱标的同志认为:通过开标、唱标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全部公开,使价格更具竞争性,投标人要想中标,在后几轮的谈判报价时只能比开标时的最低价更低,否则,中标机率较小。不主张开标、唱标的同志认为:一是竞争性谈判全过程都应保密,不应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公开;二是开标、唱标容易泄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报价低的投标人反悔时,采购人不能得到更大的价格优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共支出与采购》 2004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