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竞争性谈判”:规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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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法》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是招标方式的有益补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已被广泛运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理解上的偏差、习惯上的惰性、程序上的粗糙等原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往住不能规范地使用这种采购方式,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集中体现为以下几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共支出与采购》 2004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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