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新准则的相关规定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对适应于该准则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投资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转回做出了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存货的减值不包括在内,存货减值适应于《存货》准则。《存货》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新准则允许存货减值的转回,但不允许固定资产减值的转回。而旧准则没有资产减值的专门规定,每项资产的减值分散在各个相关资产准则内,但都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
出版日期
2006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